不予处罚事项、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7-26 14:55 来源: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的依据
1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2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3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4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5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6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7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依据
1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2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3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4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5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6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7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8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9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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