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2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3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4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5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6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7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2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3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4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5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6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7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8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9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