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执法权限及依据

发布日期:2022-11-11 11:53 来源: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执法权限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六)《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

(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一)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四)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六)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八)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十)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

(十二)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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