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17:27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2-11-25 17:27 来源: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湖北省医保局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应享尽享。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从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同步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通知》要求,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企业参保人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费用都正常报销,个人账户正常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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