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湖北日报: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

解读单位: 湖北日报 来源: 湖北日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17:35 解读类型: 媒体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3-01-11 17:35 来源:湖北日报

1月8日凌晨2时,在枝江市人民医院新冠门诊,患者李先生享受了我省首笔新冠乙类乙管医保门诊报销政策,总费用575.5元,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526元,医保报销368.2元。

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8日凌晨,省医保局开通了包括省本级在内的18个统筹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新冠门诊支付类别。

保障新冠患者门急诊和住院费用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上,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将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为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将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紧急将未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6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目录,调整支付类别,扩大支付限制,根据国家新冠病毒感染用药专项目录及时更新数据。此前,我省已将36种急需药品、23种新冠治疗制剂和286个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31个新冠用药通过了医保应急挂网绿色通道。

此外,为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文件要求省卫健委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省医保局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全力降低新冠治疗费用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绿色通道应急挂网、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省医保局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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